4月25日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关于著作权法修改举行媒体互动会,在互动会中发言人对第46条的争议是最大的。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虽然针对音乐版权只有三个月问题,王自强司长解释录音制品在翻录时其实就是再创作的过程,演唱者,演奏者以及表演方式都可以有改变,每次都能为创作者带来一定的权益。但这条规定确实让众多音乐人不淡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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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正确认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据悉在与记者展开互动之前,王自强先做了几点声明。
王自强: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
王自强说,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但根据中国立法体制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草案由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所以出版总署、版权局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初步工作。此次修订,不是另起炉灶,不是制定著作权法,一定是在遵循现有著作权法基础上的制度完善。
他表示,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代表任何利益主体的单方面意见。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的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我们在起草时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力交易的滥用。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基本前提下,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促进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繁荣,最终满足最广大消费这的精神需求”王自强说。
谈及此次修法的基本过程,王自强表示,启动工作去年7月13日拉开帷幕。起草小组办公室在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委托科研单位起草专家建议稿之后,两次召开专家委员会的会议,对建议稿内容进行讨论。最终在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积极反响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目前最为激烈的意见,集中在草案的46、48、60、69和70条。
当天的媒体互动环节,各路记者围绕争议较大的46、48、60、69、70等条款进行提问,王自强一一给予回答。宋柯在现场也就部分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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