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额要如何计算?要科学地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首要的前提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即侵权者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赔偿,再根据赔偿公式进行计算。下文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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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额要如何计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能让侵权人受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时,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不能让侵权人通过擅自实施他人专利而获取非法利益。该原则是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时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财产的实际损失和精神利益的实际损害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全部赔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损害价值的赔偿使之恢复到未受损益的情况下所应具有的状况。
应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之中。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时,一般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而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时,则需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即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其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直接损失是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不论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应给予赔偿。在专利纠纷审判实践中,那种只强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中的“利润”这一有形损失,不主张赔偿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无形损失,不赞成赔偿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及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不妥当的,也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专利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专利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盈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偿原则法官依法裁量赔偿原则,是指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计算方法及赔偿数额幅度内,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裁量的赔偿原则。法官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考虑损害程度(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社会影响、主观过错、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侵权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侵权人获利的情况等,将这些因素予以综合取舍,使最终的判决更合理、更人性化。
惩罚性原则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并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缔约方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二者并处“即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措施。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已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通说认为,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民事损害赔偿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先河。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起诉的预期成本往往比较大,容易放弃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专利的无形性使得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调查取证很难;专利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使得在诉讼中除像普通侵权那样要支付律师费外,往往还要寻求专业技术部门鉴定从而多支付鉴定费;专利权人即使起诉,由于上述原因也很难胜诉,使侵权人逃脱责任;而且,即使胜诉,也会由于对无形资产估价的偏差,再加上我国当前以补偿性为主的赔偿制度而使侵权人逃脱部分责任。所以,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在专利侵权中比比皆是。
所以,根据经济学原理确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必要的。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周期长,诉讼中的各种费用巨大。认定侵权责任后关于损害赔偿额的问题由于证据很难确定常常造成扯皮,从一审打N-审,使案件久拖不决,对诉讼双方都是很头痛的事,尤其使被侵权人损失更加严重。因此,双方通过协议和解是个不错的选择。和解不但是许多专利诉讼的最终结果,在很多案例中,还是最重要的解决手段之一。
二、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算法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公式一:权利人的损失=专利劝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公式二: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公式:侵权人的获利=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数量*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一般以营业利润计算,特殊情况以销售利润计算)。
高院规定第21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许可费,专利和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商标只按许可费来直接计算,而专利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进行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般采取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只有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可以按照稿费的2-5倍来计算赔偿额,另外就专利侵权赔偿在适用许可费来计算侵权赔偿时可以带有一些惩罚性。
高院规定第21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关于何种情况下才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并且提交相应的票据,在查明确实的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则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告进行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则相应费用就必然发生,被告就应当赔偿合理的费用,不以原告提交合法有效票据为要件,法院可以依据通常标准确定合理费用的数量。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如果没有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就不会发生。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因被告侵权造成的市场上的损失,还应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费用,因为该部分费用是由于被告侵权所花费的。
根据常理,原告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等行为,必然发生相应的费用,即使原告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支出是肯定发生的,从全面赔偿原则出发,法院应当根据通常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不能因为原告提不出相关证据而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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