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和人民基层法院都可以受理专利纠纷案件。而管辖地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专利侵权纠纷由谁管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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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由谁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于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又特别规定了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纠纷规定》明确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一般包括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但是,很多案件中制造者和销售者并不属于共同侵权,客观上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意思联络。因此,专利权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管辖的规定,法院如果要合并审理,需要经过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同意。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但是,《专利纠纷规定》对此种情况有特别规定,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专利纠纷规定》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指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该诉讼构成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对于此类必要共同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起诉,法院仍可以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的同意。
(一)对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
如果该判决、裁定是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审判监督模式保持不变;如果该判决、裁定是2019年1月1日(含)后作出的,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二)对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二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类审判监督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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