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几种情形什么?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及其有关时间期限问题是怎样的?很多人对此都很疑惑,以下就是树图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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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
b.无效宣告请求书;
c.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
d.委托书
e.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
b.代理费
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2、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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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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