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 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检索是否存在抵触申请,是判断专 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重要步骤。被审查的专利申请(简称在审申请)和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申请 ( 对比文件 ) 的申请日,以及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申请是否由他人在中国提出,是判断对比文件能否成为抵触申请的重要标准。 当在审申请和对比文件不涉及优先权时,抵触申请的判断相对简单。在二者之一或二者均享有本国优先权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 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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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优先权的抵触申请申请日的判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要回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搞清优先权的由来。优先权原则源自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本国提出专利或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它是指 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与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 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可以看出,优先权首先源起于外国优先权,而后才扩展到本国优先权。我国在 1984 年的《专利法》中仅规定了外国优先权,而且明确指出: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如果享有优先权,“……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1992 年的《专利法》开始加入本国优先权。在审申请或抵触申请无论享有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根据细则第 10 条规定,申请日即优先权日。 但一定要清楚,判断抵触申请能否成立时,仅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的时间界限,所依据文本的应该是在中国提出的申请的公开文本,从技术上说,抵触 申请公开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且是由“他人”申请日,这样就不会产生以上疑惑了。
下面结合实例,分析涉及优先权时对抵触申请的判断。
各例中 B 为在审申请, A 为公开了与 B 相同的技术内容的对比文件,二者均向中国提出申请,或作为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以中文公布。假设对于所审查的技术方案而言,优先权成立,且不限于本国优先权。 A 与 B 由不同人申请。 例 1
申请
优先权日
申请日
A
2001.6.12
B
2001.6.13
申请
优先权日
申请日
A
无
B
2001.6.15
• 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的标准
通常我们判断优先权是否能够成立的方法,是采用“全文内容制”的对比方法,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与其优先权文本的整体对照,如果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优先权文本中有相同的主题,那么此权利要求可以享有受优先权。 在抵触申请的判断过程中,申请日是重要的标准,因此特别要注意到特定的权利要求与优先权之间的对应关系。因为申请人通常在后续申请中加入了新的技术内容, 或将多份申请日不同的相关申请合并成一份申请,这样只能有部分权利要求享受优先权,或不同的权利要求享受的优先权日不同,即属于部分优先权或多项优先权的 情况。如果此时某一优先权对所审查的技术方案而言不能成立,相应的优先权日就不能作为申请日。因而在判断抵触申请能否成立时,就要明确所评价的权利要求能 否享受优先权,对应的优先权日是何时,在初步确定为抵触申请的公开文件中是否记载了相同的技术主题,对比文件是否能享受基于此技术方案的优先权,优先权日 是何时,明确了这些问题,才能从技术方案和申请日两方面对在审申请和对比文件进行比较,判断抵触申请能否成立。 请看如下两例: 例 5 假设有两个不同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申请 A 和 B ,要求的主题均为某化合物及含有此化合物的组合物,其中 A 的优先权仅涉及化合物而不包括组合物,而 B 不要求任何优先权。它们的时间列表如下∶
申请
优先权日
申请日
A
00,1,1 化合物
B
申请
优先权日
申请日
A
00,2,1 化合物 组合物
B
00.1.1 化合物 /00.3.1 组合物
01,1,1 化合物 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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