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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主题名称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一种武术地毯,其特征在于:由置于底层的弹力层、粘接在弹力层上起支撑作用的多层板层、粘接在多层板层上的缓冲层和粘接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组成。”
证据1:第US20030072911A1号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4月17日,复印件共173页;证据2:第96229637.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6月17日,复印件共4页;证据3:第WO02094616A1号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8日,复印件共24页;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关于专利号为20042002845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5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专利权人作出的答复并提出了反证。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并确定了以下事项:请求人确定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至3、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至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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