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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状态参考图的法律地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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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使用状态参考图的法律地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沙发床(普士)”的第02370766.6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1月29日。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6年6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日本意匠登录第1070161号(D1070161),公开日2000年5月15日,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证据2:日本实用新型昭62-177350号,公开日1987年11月11日,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证据3:DR 2002 00805,注册日2002年12月3日,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证据1-3均加盖有“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2006年5月30日”原章。依据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其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发表的证据1、2产品整体相似,与证据3产品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并于2006年6月5日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答复,认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2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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