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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是否获支持的判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复审程序中,针对合议组指出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3修改为:
“1.从I类MHC重组蛋白质类似物制备的四聚体复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蛋白在重链和T淋巴细胞的CD8共同受体相互作用的区域具有至少一个氨基酸取代,从而降低了所述重链与CD8相互作用的亲和力。
2.按照权利要求1的四聚体复合物,其中所述取代位于所述单体重链的α3结构域。
第1224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最终认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依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理由在于:
(1)本发明目的在于通过突变I类MHC单体重链和CD8共同受体相互作用区,降低其与CD8共同受体的相互作用,从而增加对目标T细胞的特异性结合,来解决由于CD8与I类HLA结合导致产生I类HLA四聚体与带有HLA非特异性TCR的CD8+淋巴细胞结合的背景噪声的问题。为了实现发明目的,本发明的四聚体复合物应当降低与T淋巴细胞CD8共同受体的亲和力,同时仍具备与TCR特异性结合等生物学活性,以能够与具有特异性的TCR的T淋巴细胞结合。
(2)本申请说明书仅公开了一种突变HLA-A0201四聚体,其是通过在HLAα3结构域的245位丙氨酸突变为缬氨酸并以四个单体聚合的特定方式而获得的。除此之外,说明书没有公开其他可用于实现发明目的的四聚体复合物,也没有公开为实现发明目的而在I类MHC重组蛋白重链与T淋巴细胞的CD8共同受体相互作用区进行氨基酸突变和修饰的具体位置、数量和类型。
(3)现有技术也没有教导在I类MHC重组蛋白重链与T淋巴细胞的CD8共同受体相互作用区进行怎样的突变和修饰后,由该蛋白制备的四聚复合物在降低了与T淋巴细胞CD8共同受体的亲和力的同时,仍具备与TCR特异性结合等生物学活性,以能够与具有特异性的TCR的T淋巴细胞结合。
(4)因此,基于唯一公开的突变HLA-A0201四聚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推导出权利要求1~3的四聚体复合物均可用于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当从数量有限的实施例推而广之要求一个大范围的专利保护时,其中不可避免地包括了推测和推理的成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概括包括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且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包括申请人推测且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时应当注意: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着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性支持;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其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当时可以运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通常现有技术给出相关的教导越多,越容易预测到是否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相反,相关的现有技术越少越难以预测。
从判断思路来讲,通常应当首先分析发明创造意欲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实施例提供了什么样的解决方案,权利要求概括的方案排除实施例的具体情形后还包含哪些情形,这些情形是否都能取得如同实施例一样的技术效果,能够解决发明创造所提出的技术问题。
第1224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正是沿用上述思路。决定分析了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从I类MHC重组蛋白质类似物制备的四聚体复合物,虽然其限定该四聚体包含的重组蛋白在重链和T淋巴细胞的CD8共同受体相互作用的区域具有至少一个氨基酸取代,从而降低了所述重链与CD8相互作用的亲和力。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所述四聚体复合物在降低与T淋巴细胞CD8共同受体的亲和力的同时,还应当仍具备与TCR特异性结合等生物学活性,以能够与具有特异性的TCR的T淋巴细胞结合,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的上述规定,只有在权利要求1~3的四聚体复合物均同时还具备与TCR特异性结合的生物学活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1~3的概括才是合理的。如果权利要求1~3的四聚体复合物是否具备与TCR特异性结合的活性是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1~3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从本案说明书公开内容来看,仅公开了一种突变HLA-A0201四聚体,其是通过在HLAα3结构域的245位丙氨酸突变为缬氨酸并以四个单体聚合的特定方式而获得的。申请人正是在该例子的基础上推测在重链和T淋巴细胞的CD8共同受体相互作用的区域具有至少一个降低了所述重链与CD8相互作用的亲和力的氨基酸取代的重组蛋白构成的四聚体复合物均可用于实现发明目的。
是否能从某个特定四聚体复合物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上述范围,要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所掌握的基本常识能否确认上述范围下的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技术问题、达到预期效果。首先,说明书没有公开为实现发明目的而在I类MHC重组蛋白重链与T淋巴细胞的CD8共同受体相互作用区进行氨基酸突变和修饰的其他具体位置、数量和类型,未给出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规律性的氨基酸取代。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同位置上发生不同数量和类型的氨基酸突变和修饰对蛋白质或多肽的性能影响不同,而且发生突变和修饰的氨基酸位点越多,蛋白质或多肽的性能发生改变的可能性越大。权利要求1~3的四聚体复合物存在至少一个氨基酸取代,降低了所述重链与CD8相互作用的亲和力,表明其相对于突变前的四聚体复合物已经在性能、结构和空间结构等方面发生改变,给评价所述四聚体复合物的特异性结合TCR活性增加了更多变数。因此,由说明书一个特定HLA-A0201四聚体不足以说明在重链和T淋巴细胞的CD8共同受体相互作用的区域进行的降低了所述重链与CD8相互作用的亲和力的任何氨基酸取代均不影响四聚体复合物与TCR特异性结合的活性。
基于上述分析,第1224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得出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结论。
第12242号还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定启示。由于医药生物属于试验性科学,影响技术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相互交叉且错综复杂的,即使技术方案中性质非常接近的要素发生替代也可能产生不同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往往难以预测这种替换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而在已有的同一发明思路上增加实验组、扩展研究面相对容易。因此,为了达到权利要求有效概括、扩大保护范围的目的,尽管权利要求所概括的各要素性质比较接近,申请人宜尽可能提供多一些实施例,尤其是针对包括性质不同或差别较大的要素的技术方案分别提供代表性实施例,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信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均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知识产权报作者吴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