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专利保护?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澳门申请专利常见问题解答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澳门申请专利常见问题解答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168dfb8e8ba7731393b2d1090ecfacd
澳门申请专利常见问题解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申请人因应拟申请的专利类别填写相关的表格,连同所需文件,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注册申请人提出要求制作审查报告书时,所提交的文件必须以中文撰写或翻译成中文。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答:如其他工业产权注册申请一样,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或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团等),可以自己办理,亦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是,在澳门特区无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则必须委托以下人士作为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或
澳门特区居民;或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答:a)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须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表格,连同发明专利摘要、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的鉴证本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按需要连同说明书附图、授权书等,向知识产权厅提交发明专利延伸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公布授予专利权通告后的3个月内,申请人应透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向知识产权厅递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说明书》。
b)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公布授予专利权通告后的3个月内,向知识产权厅提交已填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说明书》。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答:於本特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须缴纳注册申请费用 (含首三年年费)及实质审查两项费用;如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及发明专利之延伸申请,则须缴纳延伸申请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申请,在获得批给之前,需按其所处之年期缴纳年费,以维持该申请的效力。有关澳门特区各项工业产权相关费用,可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收费”栏目。
答:实用专利申请须缴纳注册申请费用,是项费用已含首两年年费。上述申请,在获得批给之前,需按其所处之年期缴纳年费,以维持该申请的效力。有关澳门特区各项工业产权相关费用,可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收费”栏目。
答:授权书的首页需贴上澳门币2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授权书之译本首页需贴上澳门币1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答:申请人应在核准注册之批示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一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之确定裁判后5个工个日,凭本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知识产权厅领取注册证。
答:如其他工业产权注册申请一样,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虽已获得专利,但如欲在澳门特区受到专利保护,仍应向澳门特区申请专利。申请人应注意提出优先权之期限,如超过提出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或因外国申请已公开或已核准公告后才向澳门特区申请,将丧失新颖性。
答:可以。申请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连同各种转让文件、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答:专利的申请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连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作出变更时,不得引致其对象超越所提出申请中记载之申请内容。
答:在办理专利年费缴纳手续时,申请人或持有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缴纳年费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缴纳年费申请应在年费到期日?满前六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如已超逾到期日,这些费用须在年费到期日届满后六个月内连同额外费用一并缴纳,否则有关注册将会失效。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答:产品所具备的或装饰所使用的色彩属於设计及新型注册所保护的对象。申请设计及新型包含色彩时,应就色彩之结合提出权利要求,且有关附图或照片应显示出该权利要求中所指的色彩。
答:不受设计及新型注册所保护的项目包括:纯功能性设计的物品造型(例如:USB插头);不能单独使用或构成独立产品的、在组合后能使产品与其他产品相结合的、具有特定形状及大小的组件之外观特徵(例如:积木玩具的其中一块)。
答:只有新的设计及新型,方可注册。知识产权厅可能会以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其他不能给予注册的原因而拒绝这项注册申请。因此,要视乎该设计在什麽情况下公开,如设计曾在某展览会中公布或展示、曾在商业中使用或曾以任何其他方式为人所知悉时,均视为已被公开。
另外,拟注册之设计在下列情况下被公开的,并不视该设计已被公开:
a)仅以第三人基於明确或隐含之机密条件下获悉有关设计的;
b)由创作人、创作人之继受人或第三人基於其提供之信息或采取之措施而作之公开;
c)於提交注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之十二个月内,在特区政府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