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是一种综合性强,同时又要求具备一定灵活性的诉讼案件,其中在诉讼过程中,专利侵权的判定工作尤为重要,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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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5、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6、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11、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13、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14、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15、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16、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17、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18、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19、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20、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2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侵权的,如果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在有获得收益的情况下,按获得的收益进行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2.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前三种计算方式可以由专利权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而只有前三种计算方式都无法适用时,才可以采用第四种计算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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