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的保护我们国家是比较重视的,为此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在申请专利注册的时候,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流程进行,并接受相关的审查,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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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注意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明确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专利法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实际上,某些情况下,从图片和照片中并不能清楚明确地认定所申请外观设计的内容,需要通过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对图片或照片进行说明。而且,专利法第中的“不相同”,是指不仅产品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采用外观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即不属于相同产品,外观设计是以能够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为载体的。
由于产品名称“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确定了应用外观设计的具体产品,也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主题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争议处理中,对于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性判断中在考虑产品种类时,主要是以产品名称所指定产品的用途为判断标准的,产品名称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主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汽车即使与玩具汽车的设计再类似,在外观设计确权和侵权判断中也不会认为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可以构成与汽车的外观设计类似,因为其产品名称所指向的保护的对象发生了较大变化,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消费者不会将二者混淆误认,因此这两种产品并不是相同、相近似的产品。
鉴于产品名称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的重要地位,本次审查指南对产品名称的使用进行了更加详尽的限定。
1、国际专利申请分两种方式:
(1) 通过巴黎公约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方式:这种方式就只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国际申请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公开、检索和初步审查。国内阶段主要包括指定国或选定国对国际申请授权审查及其它有关事务的办理。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