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下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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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式可授予专利);
5)用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2、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只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3)第十八——二十三条:(对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申请书的内容、写法的具体要求,见有关文章);
4)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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