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对原创的重视,对盗版的打击,知识产权法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专利法就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那么专利法中的多余指定原则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关于专利法多余指定原则的详细内容,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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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多余指定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仅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操作规则。随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多余指定原则实质上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上对专利权人缺乏撰写经验的一种”宽恕“。然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起着公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作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削弱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增加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公众自由利用公知技术。我国实行专利制度至今已有近30年,专利权人和专利代理的业务水平都有很大的提高,在此背景下仍然对专利权人予以照顾已显得不合时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了”不赞成轻率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的态度。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而明文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由此宣告了”多余指定原则“的在实践上的终结。“多余指定原则”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及明确的、公开的、可操作的适用标准,使据此而进行的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受到质疑。多余指定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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