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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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五十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即对所谓从属专利的规定。
二、依照本条规定,给予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相关的、从属的,后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否则后一项专利将无法实施的。
2.后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原专利法规定的“在技术上先进”,修改为“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主要是考虑到“在技术上先进”的标准过于宽泛,通常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多少都会比原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有所进步,否则就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三性”中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条件。只要后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就可给予其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也不利于保护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利益。
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后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从属的前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如果前一专利权人提出给予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给予其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四、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相关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主动作出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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