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并可以不支付专利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那么专利强制许可程序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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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提出申请。
申请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对于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需要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并附上相关证书文件及材料,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需要提供没有和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之后,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已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或想法。
3、专利局根据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
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之后,如果说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准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具有正当的理由的,专利局应当尊重其意见,做出不准予的决定;相反,专利局就要做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了。
4、专利局准许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予以登记或公告。
专利局准许了的,对于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而言,其并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意思就是,专利的专利权仍然是归专利所有者,而该专利权人仍然还拥有实施其专利或者允许他人或单位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实施方应当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额。使用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决定的,便交由专利局裁定。
如果专利权人对于专利人对于专利实施许可或者实施强制许可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取得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比以前取得专利或者实用新型有了显著经济技术意义上的重大进步,停电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施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具有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