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先生有关租赁合同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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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先生有关租赁合同问题法律意见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柴先生:
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唐中志律师接受您的委托,依法就XX等三人与您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以及您与XX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分别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1、该合同总体上基本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主要内容齐全,文字比较通顺,意思表示基本明确,可以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正式文本使用。但部分条款或细节,本律师在此提请特别注意以下法律意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租赁房地产用途”部分,只有“商业”一项。本律师注意到,您与YY先生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房地产的前座10—13层作为“宾馆旅业用途”出租给YY先生使用。该合同中之“商业”用途是否包括“宾馆旅业”用途以及您在合同中提到的“住房或写字楼”用途,宜在此进一步明确化。否则,甲方有可能随时以您“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法定用途”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的要求,并有权按照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届时您将有可能陷于被动。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修改或者进一步明确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租赁房地产用途”部分。也可以根据该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就“宾馆旅业”用途和“住房写字楼”用途另行征得甲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