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也就要求对于施工单位承揽的施工工程的进程加快。为了防止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拖沓,发包方和承包方通常会就施工工程所需要的时间期限进行约定。那么施工工程合同期限怎么写?以下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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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合同期限怎么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期限和期限,选择其一,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xx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期限为xx天。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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