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票据的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希望对大家了解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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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1、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其他付款义务人是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人、担当付款人等。票据债权人在向前述债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被追索人已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
追索权虽然在有其他法定原因(如不获承兑、破产宣告)时,也可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但在原则上是为票据不获付款时而设立的票据权利,一般应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
同时,追索权的行使,不仅是为了追回票据金额,而且在支付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费用,例如票据金额利息、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等,因此,又被称为偿还请求权。
(责任编辑:范小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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