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这些时效都是有中止、中断的情形的,那么追索票据权利有没有时效中断制度呢?如果有,出现什么情况的时候,票据时效会中断呢?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在什么情形下票据时效期间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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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票据时效期间中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票据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
(二)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主要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履行债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等。除上述规定外,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送达支付令,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等行为,视同起诉或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也属于票据时效的中断行为,产生票据权利保全的效力。
(三)票据时效的中断是指在票据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要求履行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4、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券申报
5、送达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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