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票据是种有价证券,那么票据的特征有哪些?票据有什么责任?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想必很多人都不知道。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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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性)
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是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但是,不能将“无因性”绝对化,其例外情况是“票据抗辩”.
2、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性)
(1)票面记载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记载,否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的无效。
(2)票据上的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追索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否则票据行为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是指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是票据上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方法加以变更或者补充。
4、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前提是必须首先做成“票据”(即合法出票)。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不存在。(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非常灵活,无需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
6、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票据时效的起算日在什么时候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票据的时效分为三种,有两年的、有六个月的、有三个月的。每种诉讼时效对应的情形都不一样,因此起算点也不一样。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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