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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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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票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分则中也做出了相关的罪名规定,足以显示出其对社会经济方面的危害性程度。那么,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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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票据的伪造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倘若伪造票据人所假冒的人确实现实地有其人,就产生了对被伪造人的效力问题。票据是文义证券,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二)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人伪造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现,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分别规定了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刑法也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应看到,票据责任和承担伪造票据的责任是两回事。

(三)对伪造背书的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

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伪造票据的票据责任是伪造人一人承担吗

1、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该项义务分为三个方面: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预留印鉴的,应审查票据上的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一致的,可排除出票伪造。不一致的,就应拒付,否则即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2)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不连续而付款的,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付款。

(3)付款人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请求付款的人身份证明或者证件不合法,或者与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当拒绝付款,否则,构成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伪造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付款人未尽到自身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三大特性

(一)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须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因此,出票人发出票据只要在形式上满足票据的要件,即为有效的票据行为。由此也就产生了票据的无因性。即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故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此为票据的无因性。因此上述案例中甲虽然是盗用乙的票据及印章,但票据在形式上是完备的,故为有效票据,丁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有关权利。

(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所谓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以文字记载为准。根据我国票据法,在票据上签章者,依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7条、第14条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票据的文义性,在票据上签名者,以票据文义性承担票据责任;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签名的,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名字,因而不负票据责任,当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名,也不负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票据上所为的多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效力不互相影响。因此,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的,不影响其他签名人的权利义务;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仍有效,保证人仍要负责任。同理,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票据的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上述案例中,丙是真实签章者,当丁向其行使的追索权时,丙要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其所受损失可以向伪造者甲请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甲对丙承担的不是票据责任,而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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