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是为了防止债务没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找保证人来承担相关的债务,在我们的生活中,对于票据保证人可能大家掌握的知识也并不是很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票据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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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在以下5种情况,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条文中对这个保质期叫“保证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以《担保法》规定为准。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签章瑕疵
签章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如,法人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票据其他事项(除签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被变造的票据有效。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时有权人变更,如出票人修改票据金额。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营房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的涂销
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者其他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
(1)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其实质是票据内容的更改。涂销的事项若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其后果为票据无效。
(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未涂销的记载事项发生效力、
(3)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1、对价原则。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有对价,即原则上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
(1)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票据债务人可要求返还票据。
(2)注意:没有支付对价但该票据业经转让,票据债务人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3)例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有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主观上善意。即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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