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相信大部分人都曾遇到过票据无效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是要去解决的,那大家知道有哪些补救办法吗?今天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有关出票行为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票据无效的补救办法等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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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为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五种行为可能导致票据出票行为无效: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一)《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二)《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三)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无效有以下三种补救方法: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保护其权益。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益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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