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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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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了汇票票据权利,对于自己的生活、工作肯定是便利了很多。但是汇票票据权利并不是终生有效的,它是有一定期限的。这时候你肯定想知道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树图网网小编这就为你介绍汇票票据权力时效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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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 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 汇票的 持票人对 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 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 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 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 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 付款请求权。当 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 追索权;

(3) 本票的 持票人对 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 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 付款请求权。在支票 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 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 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 行使追索权,使 支票关系当事人的 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 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 背书人与 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 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 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持票人对其前手 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 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 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 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 票据债务的 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二、汇票票据权利时效特征

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 票据时效也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较而言, 其特征如下:

1均为短期时效;各国票据法对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入两类,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均一主义不分债务人的种类,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均适用同一时效,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定。第二类是差等主义,即对票据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适用长短不一的时效。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及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例,我国票据法的时效制度也可以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2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一方面表现在票据时效独立于基础关系债权时效,另一方面 对不同的追索权人,其权利时效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

(1)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产生于票据的制作与交付,但在票据制作与交付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已经存在,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关系在这些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 通过这些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这些关系也因其为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而称为基础关系, 基础关系内容多为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虽然票据关系依赖基础关系而产生,但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一般原理。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上的债权,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票据的无因关系上的时效,与原因关系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互无关联。

(2)不同的追索权利人其票据时效是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的。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当某一个追索权利人由于超过时效丧失追索权时, 该追索权利人的所有前手并不必然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这些前手在履行了对后手的付款义务后,仍然有权在自己的追索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各追索权人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时效期间也不承继前手连续计算, 而是独立起算。

三、汇票票据权利时效计算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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