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上海讨债公司律师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因为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有过明文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现在的法律对此问题做了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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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共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来看,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王某在婚前所买,王某购买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应视为王某一方在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向李某给付共同偿还部分款项7万元的一半。
第二种意见认为,购房作为人生之大事,即便王某婚前没有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双方也将会通过按揭贷款等方式购房。由于王某存在婚前购房行为,故婚后双方无再购房需求,双方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双方对房屋的最终获得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如果将房屋作为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人所有,则对婚后一方有失公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应将王某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从房屋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王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提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分给李某。另外由于房屋增值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