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16日,深圳市首家小额钱债法庭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成立。这是特区法院为适应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借鉴香港等地经验,在审判体制上的重要改革。许多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几天时间,受到了群众好评,这一改革经验得到省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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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钱债法庭曾经火了一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借鉴香港经验“吃螃蟹”
1994年8月16日,深圳市首家小额钱债法庭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成立。小额钱债法庭的成立,是借鉴和移植香港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它们设立专门的法庭,通过法律赋予这种专门法庭一定的特殊职权,用于快捷高效地审理数额较小的钱债纠纷,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轻了诉讼负担。比如香港就有一个名叫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机构,用于审理不超过5万港币的小额钱债纠纷。小额钱债审裁处无须像其他法庭一样严格依循证据法规则,当事人一般不可由律师代表,必须亲自出席聆讯。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各种民事、经济纠纷也相应增多,这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市民、个体商户之间的小额钱债纠纷。据统计,从1993年5月至1994年4月的一年中,福田法院受理的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总共有451件,占同期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43%,而且这个比例还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普通程序,按部就班地审理解决这些小额钱债纠纷,不仅会大量耗费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还会因诉讼时间过长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可以说,当时的客观形势要求法院改革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方式,设立小额钱债法庭。
1993年,广东省委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法院要借鉴国外经验逐步设立小额钱债法庭,专门审理标的较小的案件。”广东省高级法院按照这一要求,决定在没有设立人民法庭的城市的区法院设立小额钱债法庭,并指定广州、深圳、汕头等地选择一两个区法院作为试点。深圳选择了中心区的福田法院作为试验田,设立了首家小额钱债法庭。
在华强北租房办案
当时,深圳华强北商圈已初具雏形,个体经营活动十分活跃,小额的钱债纠纷也经常发生。根据这一情况,福田法院决定把小额钱债法庭设在华强北商圈,最初在赛格工业大厦租用了300平米的地方作为办公室,把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也设在这里,与小额钱债法庭合署办公,以最大限度发挥审判效能。后来根据工作需要,法庭搬迁到附近的宝华大厦。
当时小额钱债法庭共有4名法官,另有几名书记员。根据规定,小额钱债法庭受理案件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标的额较小,一般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二是案情比较简单;三是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当时主要是小额的货款纠纷比较多,案件立案后一般马上做保全,三天内给当事人发传票,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有时根据案情需要,也直接到当事人的商铺或经营点进行处理。由于这类案件事实一般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许多案件通过调解就处理了。当时电脑还没有普及,调解书都是法官自己手写的,然后再加盖法院公章。
法官一年办案超百宗
小额钱债法庭实行立案――审判――执行一条龙服务,由审判员独立审判。法庭采取灵活、简便的方式,快速处理一些标的小、争议不大的案件,使这类案件全部在二个月内审结,其中一个月内审结的占80%。许多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几天时间就得以解决,受到了当事人和群众的普遍好评。
在1998年至1999年期间,小额钱债法庭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被法院撤销了。之所以撤销小额钱债法庭,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小额钱债的案件在法院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小额钱债法庭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随着法院工作改革不断深入,立案、审判和执行分离成为大势所趋,而小额钱债法庭立案、审判和执行一条龙办案也与这一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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