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有不少的论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有以下特征:(1)是无形财产权;(2)具有专有性;(3)具有时间性;(4)具有地域性。①第二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除具有上述特点外,尚需具备“可复制性”。②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除具备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外,尚需“经法律直接确认”,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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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但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法律保护,只有那些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予以民事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使之与物权区别开来。人类社会自法律产生时起,就开始对物权提供保护,对于物质产品来说,只要它是客观存在的,有一定价值的,并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即可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而无需逐项加以规定;知识产品则不同,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对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通常需要法律直接的与具体的规定。例如,作品自创作完成之Et起即产生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法律确认其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甚至个别国家(地区)法律还规定,著作权的取得也要经过登记。专利、商标欲取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则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而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也只是在近代作为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颁布了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此之前,仅靠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对其进行保护,而无法得到国家的救济。相反,如果某项智力成果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直接确认和保护,则该项成果的创作者就不能享有对该成果的知识产权,许多国家(地区)甚至明确规定某些智力成果不受法律保护,如我国专利法根据发明本身的性质和从国家政策考虑,规定了一些知识产品不属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等。当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智力成果则不能产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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