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战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电子证据刑事案件认定是怎样的?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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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刑事案件认定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电子证据刑事案件认定1、真实性,即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 容易存在 拼凑、篡改、增删等伪造、编造的情形,因此首先要对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电子数据的来源,即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其设备情况,电子数据收集、传输保存方法,必要时,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刑事案件认定2、合法性,即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审查电子证据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审查是实体审查的前提基础,而主体的审查又是程序审查的首要步骤。
电子证据刑事案件认定3、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待定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实施对额属性。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
1、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资料、传真资料、手机录音证据等;
2、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3、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具有传统证据的共性,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正是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原因所在。
1、易变性:电子证据的易变性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及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修改、破坏,这种修改和破坏可能是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于计算机自身因素产生的,但这些被修改、删除的电子数据在某种程度还可以借助专门技术修复。其次是指电子证据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改变,在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动态性很强,其存储的时间不固定,有的时间以天、月计,有的时间短到以毫秒计,并且会依系统设定不定期的自动删除,这类电子数据有: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播中的数据、各种网络缓存数据等,这些电子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其完整性就会难以保证。
2、表现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经磁性载体反映到数据显示设备上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可以表现为一般的文本、图形、图像,还可以表现为音频、视频、计算机运行的程序语句以及它们的复合形式,也可以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如打印到纸张上或制作成微缩胶卷。
3、对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依赖性:电子证据由计算机或者特定的电子设备产生,必须要有相应的播放、显示设备才能从存储状态到为人所感知,才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系统环境如果发生变化,电子证据也可能无法显现或者显现错误的信息。因此,收集、出示、认定、采信电子证据都不能脱离产生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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