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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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传统证据法的冲击及因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运作模式,电子商务虽然在中国和外国的发展都似乎风光不再,甚至因出现“泡沫”而至今低迷,但从长远来看它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必然是史无前例的。一旦它走出寒冬而复苏,则它给人类带来的将是又一次真正的产业革命。也许人类将会最终步入电子商务的时代。
法律似乎在新生事物面前总是显得滞后。迄今为止,电子商务给传统法律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无疑是全方位的,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法律部门,证据法即是颇受困扰的核心法律部门之一。然而,在世界范围内,能够及时修正、调整传统证据法以进行有效回应的国家并不普遍,我国的情况更甚。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证据法,证据法律制度不仅分散、原则而且混乱,所以基本上找不到可直接用于调整电子商务中证据问题的法律法规。
值得欣慰的是,也有部分国际组织或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关注电子商务可能遇到的证据障碍问题,于1985年第18届会议上通过了秘书处提交的“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该报告指出“总体而言,在使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像预计的那么多” ,主要是“单证需要签字或单证要采取书面形式”等问题 ,后来于1996年公布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5-10条基本解决了“由书面和签字要求的存在及电子通信的证据效力而产生的法律障碍” 。又如南非于1983年5月4日通过了《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 ,加拿大于1998年颁布了《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菲律宾最高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电子证据规则》,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与印度等也分别对本国证据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我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同上述国家不尽一致,但研究并借鉴这些国家就电子商务证据障碍而拟定的法律、规定或规则,必将对构建适宜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及证据制度提供重要的参考。基于此,本文将在比较与借鉴外国法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土壤而展开。
放眼世界,当今各国在诉讼或其他司法活动中基本上都遵循一项理性的法律原则,即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其他任何东西都不是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裁判主义,它已经在各国司法活动中生根发芽、根深蒂固。当代社会中电子商务案件的出现,显然对证据裁判主义提出了特殊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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