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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原因是什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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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网络侵权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也是需要确定好自己权利是否属于侵权房屋的,有的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那么网络侵权原因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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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网络侵权原因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网络侵权原因是什么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实施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立法的滞后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难以给侵权人以有力的打击。而维权人要调查取证和诉讼等,成本较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无形中就在客观上使网民对自己所从事的侵权行为以及将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后顾之忧,更加放纵自己的所作所为。

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由于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非常的简单,只要随意在任何一个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整个实施过程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方便和快捷,是造成网络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实施侵权之后“被告”难找。由于网络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网络媒体网站一般都没有联系电话,没有具体地址,服务器一般都远在异地,难以找到“元凶”。加之,网络媒体因其技术上的特点,导致它在技术上、管理上是完全开放的,因而其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完全由信息人自主决定发与不发、何时发、怎么发,发到哪里,这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遭到侵权后,受害人常常处于“伸冤无路,投诉无门”的窘境,大多数人背了“黑锅”无奈只能忍气吞声,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

网络新闻发布缺少审核机制。传统媒体刊载新闻时,一般都要经过编辑、主任、值班总编等层层审核把关,重要稿件、敏感报道还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定,都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制度的严密和规范,保证了传统媒体舆论导向的正确,同时也减少和避免了不实报道的发生。由于网络新闻特定的生产方式,它对新闻的处理,往往由一名网络编辑独立完成,不经审核,直接上传,这样就使新闻信息产品在生产过程不容易被监管,导致生产过程可控程度低,常常错误不断,公信力较低。

网络从业人员政治意识淡漠,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网络媒体编辑的业务素质大多侧重于对计算机网络的熟练程度,而对新闻专业的要求却很少。网站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训,加之网站管理的弊端,所以对人员操作的管理也难以掌控。把媒体的把关责任交由一个没有经过新闻职业教育培训和缺乏媒介素养的网络人,其后果可想而知。

网络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隐匿性,使之极易成为个别人发泄私愤的工具。由于网络具有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一条不良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也愈加的严重。有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便抓住这一特点,遇到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而是通过网上发帖的手段,谣言惑众,制造事端,造成政府恐慌,从而对政府实行舆论“绑架”,强迫政府俯首就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二)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

三、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二)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1、“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2、“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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