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的行为相对于传统侵权出现的更加频繁了,但是由于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的明显区别,导致救济更加困难,那究竟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的区别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660b00437ca9e21d8d51abe46f37c61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的区别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1、就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来说,其在性质上是一种以侵权人过错为基础的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范围上有着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与全部责任的区别;责任承担方式上以损害赔偿、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
2、网络侵权作为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产物,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当然毫无疑问,但由于当今网络一般都采取的是匿名上网,网络用户并非容易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侵权责任的第二主体,其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包括:
1、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客观上已参与网络,对每一次受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未受到合法保护,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提供方参与网络著作发表,但这是一种无形资产,只有在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
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对被告人和著作权人采用平等原则,使被告人有辩解的机会,著作权人有较好的举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情绪的感受方式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情绪的感受方式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c54b2217f97a07f6d55d59ffa68bdcc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农村幼儿园利用绘本阅读开展安全教育的实践研究_副本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农村幼儿园利用绘本阅读开展安全教育的实践研究_副本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000927dcd222b18fa95af52d1709af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