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域名争议也变得相当普遍。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全球性,美国商标法在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方面显得不太合适。尽管美国商标法修正案已于1996年1月通过,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新种类域名的增加,但将一个地区性的商标搬到全球性 网络 上的基本冲突仍无法解决。本文探讨了商标与国际互联网域名之间的冲突,提出了新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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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与商标侵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尽管判例法已确立商标法在同样方式和程度上与其他中介形式一样适用于网络空间,但是国际互联网广阔的覆盖率仍为新商标问题的产生提供了繁殖的土壤。不像国际互联网,商标法仅仅限于国内范围-因此一个公司可能在美国拥有该商标权,另一个公司则可能在另一个国家拥有该商标权。但国际互联网是全球性的,只允许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独立的域名。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困难。例如,一个在美国的国际互联网用户,想以其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因该域名已被一个使用同样商标的外国公司抢注而无法实现。
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全球性,那些原本在不同国家使用同样商标而能合法共存的公司,发现他们不能使用他们的公司名称作为域名。例如,美国广播公司不能使用“abc.com”作为它的域名, 因为该域名已被芝加哥abc设计公司注册。而在商标法中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因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相似商标不能共存:但因为这两个abc 公司属不同行业,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所以能使用相同名称。但是,只能有一个公司使用“abc.com”这个域名。 在当前各种形式的媒体相互融合、 有线和无线广播公司迅速涌入国际互联网的形势下,这对像abc这样的宣传公司来说是十分有害的。
通过上网,一个公司能够迅速扩展其业务疆域,打开全球市场。因此,从前在不同州、甚至不同城市共用一个商标的公司可能没有冲突,而现在会由于争夺域名而大打出手。而那些原本就不同行业的公司更是互不相让。
而且,域名没有像商标法那样区分种类。商标法区分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同商标可由不同种类的公司共同使用)。最为重要的是,商标法区别了种类,因此相同商标可用于完全没有相似性的商品之间,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有42种不同种类。在美国商标法中, 出租车公司、 药材连锁店、 汽油站可同时用“thrifty”这一名称,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但由于只能有一个域名,因此只有一个公司能获得域名“thrifty.com”, 目前 由出租车公司在使用。
因国际互联网的全球性而导致产生商标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是, 法律 对冲突的取舍。国家法律是否适用于网上商标争议还未定论。合适的法律应是国际互联网用户登记的国家、用户登记主页的服务机构所在地或主页被另一用户获取地的法律。
国际互联网的发明还产生了商标侵权的新 方法 。除为公司网上商务提供合法地址外,网址有时被用于剽窃软件和其他商品。美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方面比其他国家严格,但是,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全球性,假冒产品制造者仍在销售他们的“正品”。例如,一个新加坡的网页就宣称它是劳力士表的“合法销售商”。那些希望购买这些产品的网络用户无法确证这是真实的,“劳力士”或其他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
1、商标保护适用于域名
判例法已确定商标保护适用于域名。 早期一个域名案件是 mtv networks诉卡利案,卡利是一名mtv影像操作师,他将自己的域名登记为“mtv.com”。他声称这不会引起误导,因为它仅包括mtv的信息,并且该域名得到了mtv的承认和认可。当他与mtv的合同终止时,公司要求他停止使用这一域名和网址。法庭将此案与电话号码助记符一案比较,根据商标法,电话号码如以某种方式使用即可成为商标,那么此处商标法也同样可适用于域名。
在princeton review诉kaplan一案中,普林斯顿评论注册了一个域名“kaplan.com”,以刺激他的竞争对手stanley kaplan 教育 中心(简称kaplan),后者的业务主要是为学生提供标准化能力测试。普林斯顿还注册了一个域名“princeton.com”, 建立了合法网页向学生提供信息业务。在kaplan.com的网页下,普林斯顿评论创造了一个网页,伪造了princeton和kaplan评论的课程的比较表。仲裁裁决, 普林斯顿评论必须撤回“kaplan.com”,因为这个域名及其所包含的 内容 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引起损害kaplan信誉的可能性。
另一个争议是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inc.(bbb)诉mark sloo案。被告作为个人注册了“bbb.com”和“bbb.org ”用于一个联机的消费者投诉服务。由于其与bbb 提供服务的相似性而易引起混淆。早在sloo使用该域名之前,bbb以字母“bbb”注册了联邦服务商标,用于提供消费者投诉服务,bbb标志也享有普通法权利。 bbb 声称sloo及其网络供应商tyrell公司侵犯其服务商标,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sloo没有任何商标注册或该名称的先用权,故本案结果一望而知:sloo同意撤回域名,该案在提交联邦法庭之前就解决了。
2、1995年商标混淆法案的 影响
1996年1月,兰姆法案由1995年联邦商标混淆法案进行了修正。 该修正案授权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在联邦范围内可禁止“其他人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其商标或商号,如果此种使用易与该驰名商标相混淆”。混淆的定义是使驰名商标用以识别和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减少,无论商标所有者与其他组织是否相互竞争或存在任何“混淆、误导或欺诈”的可能性。如果侵权人“企图任意利用所有者的信誉或混淆驰名商标”,所有者可得到额外的补偿,包括利润损失、成本、代理人费用以及3 倍的损害赔偿。
该法令阐述了法庭可决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的因素,包括:(1)区别性的程度;(2)为特殊商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的持续时间和程度;(3)广告和宣传的时间和程度;(4)该商标使用的全球性程度;(5)使用商标大的交易渠道;(6)侵权者在贸易领域使用该商标的识别程度;(7)其他组织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性质和程度;(8)该商标是否已注册。
商标法修正案提出了几种对混淆可以豁免的情况:若该使用为“公平使用”,则不视为混淆,包括“在商业竞争广告中或为促使消费者识别驰名商标所有者的竞争对手”之使用,“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或“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述的任何形式”。
尽管1995年商标混淆法案未能解决所有的争议,但它仍产生了一定影响。在“candyland.com”的域名争议中, 一个叫做因特网娱乐的老牌娱乐公司在万纬网上注册了上述域名, 以展示裸体女人的照片。candyland是一个著名的儿童游戏节目,hasbro公司拥有该注册商标。这个域名的使用,易于使人产生关于万纬网上所展示的那些照片的联想,而与“candy land”这个词组的原意毫不相干,显然这易于引起对这个儿童游戏节目名商标的混淆。地区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因特网娱乐使用candy land作为域名。原告证明被告一直在混淆原告的candy land商标、并通过其域名的使用对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判决。
toys ‘r us 成功地通过诉讼, 挫败了一家在因特网上利用“adultsrus.com”作为域名进行商务活动的公司。 被告的网址是销售性服务和其他成人用品的。与hasbro案相似,法院发出初步的禁止令,因为被告正在混淆toys’r us的著名商标,并禁止其在任何与成人服务有关的领域使用任何以“rus”结尾的域名。
在intermatic,inc.诉toeppen案中,商标“intermatic ”(用于 电子 产品)的所有者获得禁止令,禁止pennis toeppen以“intermatic.com”作为其域名。该案的新颖之处在于被告并未将域名作商业用途使用,而这一点则是联邦商标混淆法案所要求的。尽管如此,法庭仍认为存在混淆,并且当被告承认企图将该域名转售给intermatic以套利时,商业的要求也被满足了。法庭判令该域名为intermatic所有,以作为一种特殊的补偿手段,这在商标侵权案中是空前的。
1.新顶层域的提议
大多数域名争议都发生在“。com”顶层域,因为多数公司上网都是出于商业目的。在域名中,。com最为流行。由于。com出现的争议越来越多,为解决这一 问题 ,1996年11月成立了国际特设委员会(iahc)。该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包括提议建立附加的共用域名登记和新的域名。委员会建议创立以下7个新的同类域名:。firm,。store,。web,。art ,。rec,。info和。nom.这些新的域名附加于原有的域名一同使用。
尽管新顶层域的发明可能补救现存的。com域名的缺陷,但仍不能阻止域名争议的出现。相反,它还会导致商标持有者或“私人”在他们所属的任何领域注册域名。这样,不仅不能减少域名争议的数量,反而加剧了现存的问题。新顶层域的另一个倒退是对因特网的使用者而言丧失了简便性。
2.nsi的政策
如上所述,域名登记的权威机构是internic登记服务机构, 目前 该机构由 网络 问题解决公司(nsi)掌管。nsi发明了一套关于域名登记和争议解决的方案,提出了两人同时登记相同域名的程序。nsi 不决定一个域名是否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相反,nsi 仅仅要求域名的申请人说明该名称“符合注册人的知识,并未与第三者利益发抵触或侵权”。域名的登记采取时间优先原则。没有任何法令或法规特别禁止注册、包括由他人拥有的驰名商标在内的域名。但是,若此种使用产生了使消费者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相似性的混淆时,则将为联邦或州的商标法及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根据1995年联邦商标混淆法案,若将商标作为域名使用而导致注册商标的混淆,则联邦法院可发出禁止令。
nsi的政策还为第三人提供域名登记的异议程序。 如果商标持有者向nsi提供证据证明该登记的域名与其联邦注册商标或外国商标相同,那么域名申请人须在30天内向nsi证明他也拥有相同的商标, 否则该域名将被搁置直到法庭作出判决或争议解决为止。
在其他的情形下,例如双方都拥有普通法或州商标的地位,则当事人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域名将被搁置到争议解决为止。这对于那些只有州商标的小公司来说不太公平,因为在nsi 的政策下,“个别州的注册是不充分的”。另外,该政策还可能导致那些已经拥有域名、但缺少联邦商标注册的公司,会以最快的速度去获取能够迅速注册的外国商标,因为外国商标也享有国民待遇。
3.国际特设委员会(iahc)的新方案
iahc似乎认识到新顶层域无法阻止域名争议的浪潮,而目前nsi 的政策对解决问题也还不够。为此,iahc采取了新的措施以利于争议的解决。新方案要求域名的申请人在申请中,必须具备以下文件:代理商对服务过程的指定,对商标诉讼管辖权的认可,大量合同和使用信息的意图,以及同意采用联机调停和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为防止域名争议的产生,iahc正在建立“国际域名异议专门小组”,由域名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各国专家组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停中心,将主管专家小组的创设和提出异议的程序,在域名登记的60天内提出的异议将在30天内解决。所有的异议结果在因特网上都是有效的,有关当事人可在终局裁决作出以前提交意见。
还有一个措施就是增加了一个注册前60天的自愿等待期,iahc相信这将“鼓励潜在的争议的诉前解决,为域名的持有者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以对抗随后商标所有者的异议”。每个登记者均可选择为其申请补充等待程序,也可放弃等待程序,以便可以立即使用新的域名。申请完成后,域名及申请人名单将列于向公众公开的网页,以便商标的持有者可以随时进行检查是否有侵权的域名。
上面所讨论的iahc的建议在解决域名争议上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随着数百万新的域名的注册和新顶层域的出现,域名争议还将继续增加。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我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个可能的方案是:在iahc所建议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该程序可要求所有的域名申请人,必须首先搜索联邦商标以确定没有相同的商标,并在pto将该域名注册为商标。但是,这个建议有缺陷。通过专业的商标搜索服务机构如thomson thomson, 商标搜索在几天内就能完成,但它的费用是一般的小公司和个人难以承担的。通过各种联机服务,如在westlaw上搜索费用就要少得多。 但这样搜索的范围可能不够广,同时也并非任何人均可获得这种服务。
对于那些还没有域名的公司来说,防止争议产生的最好方案,就是将他们想要的域名同时注册域名和联邦商标。那些已有域名而尚未有联邦商标的公司,应该尽快获得联邦注册商标,因为nsi 争议政策的重点就放在这类登记上。在nsi的政策下,如果有其他公司争夺域名, 则该域名权的取得就取决于谁先注册并使用该商标。
根据兰姆法案的故意使用条款,即使该标志尚未用于州际商业而仅仅在网上使用也可产生一定的权利。pto 可接受域名作为标志用于州际商业,但用于商业的其他方面则更加有利。如果该标志不仅仅作为域名使用,更重要的是作为主页上的 内容 而使用就更好了。但是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则将此种因特网上的使用视为只在美国范围内有 法律 效力,甚至外国消费者要从一个其网址设在美国的公司购买产品也是如此。马德里条约为仅在美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提供了国外保护,但“美国因为与欧共体的投票权争议而拒绝加入该条约。
在这个问题解决以前,pto 必须寻求双边和宗教体系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便为美国注册商标提供有限的国际保护。”
有些公司可能还想采取一些别的预防措施,例如再新顶层域也注册为它的域名。对于一个公司在附加了以国家名称的缩写为后缀的情况下,是否还应采取这类预防措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尽管公司使用。com的域名就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它可能还是想采取措施以避免他人的勒索。一些公司将预防措施做到了极致,甚至将所有与他们公司或产品的名称全部注册了域名。
任何新技术的出现,在有相应的联邦、州和国际性的法令和政策之前,都必须费很长一段时间,因特网也是这样。事实是,在全球范围内只能存在一个独立的域名,除非域名的格式能变得更好地反映商标法。目前,联邦商标法不适合于解决此类问题或调停此类争议的发生,而后者随着域名数量和因特网重要性的增加还会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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