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四字第093400016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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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式气量计型式认证作业要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系列认证或核准,应检具之相关技术文件如下:
(一)铅封位置图及铅封压印式样清册二份(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者免附)。
(二)原型式认证认可证书(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三)变更前后差异之资料或测试报告(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三、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或系列认证,应检具之外观照片如下:
(照片黏贴于A4纸张并装订成册计二份,照片规格尺寸至少12.7×8.8cm2)
(一)器具上、下、左、右、前、后共六面照片。
(二)器具影像应占照片面积五分之四以上,且样品之文字及标示应清晰。
四、型式认证申请人应检具下列相关技术文件及测试样品,向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申请测试:
(一)提交文件之列表。
(二)技术特征及操作原理说明文件。
(三)透视图或照片。
(四)零件材料一览表。
(五)样品结构尺度图及立体分解系统图(俗称爆炸图)。
(六)标示检定标记与封条位置说明图及铅封压印式样清册。
(七)指示装置及调整机制说明图。
(八)数据版或铭牌以及其它标示之说明图。
(九)附加装置图(无附加装置者免附)。
(十)驱动轴之特性表(无驱动轴者免附)。
(十一)电子组件以及其基本特性之列表(无电子组件者免附)。
(十二)电子装置之外观、运作图表以及软件(架构与操作)之说明文件(无电子装置者免附)。
(十三)含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者,应另检附特殊工具。
(十四)符合安全性要求之测试报告(含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者免附):
1、气量计之外壳及内部与燃气有直接接触之材料,如为金属材料者,应提供材质分析测试报告或符合CNS14741第8.29.1(3)节之测试报告;非金属材料者,应提供符合CNS14741第8.29.2节之测试报告。
2、气量计连接于燃气供应部位之CNS14741第8.13节耐冲击测试报告。
本款报告之取得,应由申请人向经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证之实验室办理,该测试报告应有该基金会之认证标志。
(十五)测试样品数量如下:
1、计量性能测试:申请型式认证,需检附测试样品一只;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需检附主型式及其余型式测试样品各一只。
2、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测试:测试样品三只。
五、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不须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变更外壳颜色者。
(二)变更外壳涂料及涂装方式者。
(三)变更计数器组颜色者。
(四)变更计数器组之材质者。
六、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不须测试,应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变更外壳标示、铅封方式或尺度者。
(二)变更计数器组标示者。
(三)变更阀门组材质或尺度,并经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判断不会影响计量特性者。
七、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须测试相关性能试验后,始得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变更外壳材质者:
1、材料符合CNS14741表1之标准材质分析测试报告或CNS14741第8.29.1(3)节或第8.29.2节之测试报告。
2、连接于燃气供应部位,应测试CNS14741第8.13节之耐冲击试验项目。
(二)变更阀门组材质或尺度,但不变更最大流量,并经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判断可能影响计量特性者,应测试首次器差、重复性及压损等试验项目。
(三)变更皮膜组尺度或材质者,应测试CNS14741第8.29.2节之试验项目。
(四)变更连杆组尺度,但不变更最大流量者,应测试首次器差、重复性及压损等试验项目。
(五)变更遮断阀者,应测试CNS14741第8.9.2、8.11.2、8.12、8.13、8.14、8.15、8.16、8.17、8.19、8.20、8.21、8.22、8.23、8.24、8.25、8.26及8.27节等试验项目。
(六)变更压力开关者,应测试CNS14741第8.22.2及8.23节等试验项目。
(七)变更感震器者,应测试CNS14741第8.22.1节之试验项目。
八、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其最大流量变更者,应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十、型式认证之原申请人或继受人申请延展型式认证认可证书有效期间,应检附相关资料如下:
(一)同第三点之外观照片。
(二)同第四点之相关技术文件及测试样品。
(三)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