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搜索,我发现自己的文章又被几家网站“拿”去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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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才算侵犯著作权吗?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挑了一个不熟悉的域名,打开一看,原来是“××赛在线”网站。于是便给他们发去一函,要求他们对未经许可使用我的作品一事作出回答。 两天后,回函发进我的邮箱——“请与法律部联系”。电话打过去,一位法律顾问接过电话,用和蔼的口气对“使用”行为做了如下解释:“我们是专为XX赛设立的网站。看了您的作品,觉得对我们组织的大赛有一定现实意义,所以就使用了。因为我们是非营利网站,所以就没有与作者联系,也没有稿酬。希望你谅解。”
听到这一“合理”解释,我哑然。似乎只有“嘿!嘿!”退下的份儿了。
这类答复我在网上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了。每每在你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什么网站拿去转发,想兴师问罪之时,得到的几乎全是“非营利网站,所以……”之类的回答,似乎“非营利”就是可以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当然理由。
道理真是如此吗? 否!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营利与否并没有关系。
《著作权法》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早有明确规定(除“合理使用”之外): 应当得到许可(或者对已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摘编的之外,其他报刊可以不经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从而我们知道,“作品使用(包括、文摘等方式)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营利为前提,却都是要以支付报酬为条件的。
查著作权法全文,提到“营利”的只有一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第46条)。这一规定所指的是传统图书出版活动中盗版发行的非法行为。按新《刑法》的规定,这类违法行为是可能要被判刑的!
在网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如“××赛”一样的网站(甚至包括少数ISP和刚刚上市的ICP!),他们使用别人的作品简直就如同把自己的手帕从自己的左口袋掏出来再放进右口袋,鼠标一点就资源进帐! 岂不知,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只要作者真的较起真来,“非营利”之类的自我辩护一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写作此文,意在提醒这些站主们,还是要先弄清法律规定,莫再把那站不住脚的理由拿来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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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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