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同意责任制、分段责任制或者修正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是一种物流运输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长距离的跨国运输,将长距离的运输切割为几个小距离,不同的区间内有着不同的责任人对物流运输进行管理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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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配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其责任期间是从接受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止,在此期间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根据多式联运责任制的范围和索赔限额目前国际上一般有三种类型和做法:
1、统一责任制
2、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
3、修正统一责任制
(二)多式联运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一般依据以下两个原则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
2、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主要是按照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目前,各单一运输公约的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分为过失责任制和严格责任制两种。严格责任制是指排除了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免责事由外,不论有无过失,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均负责赔偿。国际铁路货运公约、公路货运公约等都采用了该种责任制。过失责任制是当承运人和其受雇人在有过失时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制为《海牙规则》和1929年的《华沙航空公约》所采用。但海运过失责任制并不是完全过失,它附有一部分除外规定,如航行过失(船舶碰撞、触礁、搁浅),1978年通过的汉堡规则则实行过失推定原则,这才实现了较完整的过失责任制。
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赔偿责任基础包括: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如果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于货物由其掌管期间,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或其他人为避免事故的产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能符合要求的措施。
(二)如果货物未在明确议定的时间交付,或者如无此种协议,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为延迟交付。
(三)如果货物未在按照上述条款确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90日内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这批货物业已灭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多式联运公约在赔偿责任基础上仿照了《汉堡规则》也实行的推定过失责任制。
此外,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代理人或有关其他人的过失或疏忽与另一原因结合而产生的,根据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可以归之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限度内负赔偿责任。但公约同时指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证明不属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部分。
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其必然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应当分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了一项从北京至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全程运输分为三个区段,首先是从北京至天津的公路运输,其次是天津到旧金山的国际海运,最后是从;旧金山到纽约的铁路运输,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能够确定发生在中国的公路运输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就按中国的公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行确定;如果发生在国际海运区段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发生在美国的铁路运输区段,就应按照美国的铁路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二)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根据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三)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如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