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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共用纠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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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孤立 浏览量:02023-02-26 03: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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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在商场内购买一门市,门前是商场共用通道。商场将通道两旁出租给商贩,商场收取租金。而我在我门前摆放东西,商场同样向我所要租金。我不交商场不让我放。我认为通道是商场和我们购买门市和摊床业主共用的通道,我有权使用我门前的共用部分。商场出租共用通道是不合理的。问:我怎样才能保护我的权利?这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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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律师谈共用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回复:商场出租共用通道必须得到你们业主的同意,现在商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你可以要求撤销其行为并赔偿损失 ,应该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使用。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起诉商场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对于物业共用纠纷的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7条、第55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所在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是由业主随购买物业一同购买的,归所有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应自行作主处分以牟取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38条、第6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3]《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4]《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5]《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6]《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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