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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采光、通风权的法律法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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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采光、通风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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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有关采光、通风权的法律法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八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四十七条棚户简屋地区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建;尚无改建计划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修建,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私房的修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并须依法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临时建筑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压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邻近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

第三十一条临时建筑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如因特殊需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9米。

第十四条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十五条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和美观以及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区物业,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城市旧区内应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已确定搬迁的企业不得扩建、改建。

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修缮异产毗连房屋,应当妥善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毗连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一)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改变城市功能布局的;

(二)侵占或影响道路和管线等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以及侵占绿地等规划用地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设施、军事设施等的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或损害城市文物古迹的;

(五)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影响市容观瞻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

(七)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八)建筑间距达不到《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标准,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有可能引起严重纠纷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5]《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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