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物业对业主财产无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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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闻网4月19日讯(记者青琪通讯员李艳艳)物业管理本是业主的贴心管家,但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却频频出现各种“麻纱”。针对我市近日出台的《物业管理办法》,市房产局今天组织我市各物业管理企业,在城市四区及各物管小区内,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我市现有物业管理企业212家,实行物业管理的各类项目686个,面积4840万平方米,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27万人,物业管理覆盖率为73%。《物业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房产、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绿化、公安、消防、工商以及环保等9个部门,共同管理小区事务。
我市有不少老旧小区,均以小区为单位收取水、电、气等费用,但因为种种原因,小区总表数据与业主实际使用统计总数存在差距。新政实施后,供水、供电等设计必须满足“一户一表,每表出户”的要求,可直接计量收费到户,也可支付不低于3%的佣金,委托物管企业代收。
新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自己的服务范围,对业主财产并无保管责任。业主如有车辆停放等保管需求,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而对小区业主投诉较多的噪音扰民、油烟污染、饲养家禽等问题,物业公司只承担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责任。
“在为小区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业主恶意拖欠服务费,或小区内出现业主违规行为,物管企业并无执法权对其进行处理,却成为处理问题的直接承担者,夹在多方中间实在为难。”株洲家和物业服务公司总经理夏建雄说,管理办法实施后,物管企业将有法可依,且职责清晰,“有利于于企业为小区提供更好的服务。”
[1]《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