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否认恶意收购的合法性。恶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严格的企业并购的申报、报批制度以及限制企业并购的进行。那么,恶意收购违法吗?接下来树图网网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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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收购违法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法律否认恶意收购的合法性。恶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严格的企业并购的申报、报批制度以及限制企业并购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定向增发
当上市公司发现有潜在的收购者有可能控股上市公司时,及时定向增发股票,通过股票定向增发,用于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即所谓“毒丸计划”)。但是,定向增发股票只能用于收购者尚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主要股东之前,用于防范潜在收购者的恶意收购。像宝能系这样已经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任何不利于第一大股东的决策都会被其否定掉。此外,股票定向增发需要时间,对于有充分准备的收购者,上市公司可能会慢半拍。
(二)白衣骑士提前入驻
“白衣骑士”是境外市场的一种反收购手段。其具体做法是在上市公司遇到恶意收购时,由上市公司主动引入恶意收购方之外的第三方(所谓“白衣骑士”),由于第三方投资人的加入,增加恶意收购方的收购成本,消弱恶意收购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使恶意收购失败。境外市场通常是在恶意收购发生后引入白衣骑士。在中国大陆的股票市场上,白衣骑士同样存在问题,出现恶意收购时,如果上市公司停牌,则白衣骑士无法进入;如果上市公司不停牌,可能上市公司还没有找到白衣骑士,恶意收购方已经通过股票市场增持股票至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比较好的办法是邀请白衣骑士提前入驻,白衣骑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与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形成合力,以抵御任何恶意收购方。
(三)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被恶意收购,对于该公司的员工往往不是什么好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条件的设定,将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衔接在一起。当恶意收购发生时,员工持股计划按照预定的条件实施。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但是,就是这10%,往往可以使恶意收购者知难而退。如果总不发生恶意收购,员工持股计划仍可按照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原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仍可以制订新的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可以将此规定与员工持股计划相结合,以解决员工持股计划收购股票的部分资金来源。
(四)股权激励
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向被激励的人员提供的激励标的物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权激励的对象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不同。
在反收购方面,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条件的设定,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衔接在一起。当恶意收购发生时,股权激励按照预定的条件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但这10%在抵御恶意收购时,一般也足够用了。
(五)对收购方进行合规性审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五种情形的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具体情形不在此详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阻击收购人:
(1)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是否已经取得批准;
(3)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是否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遵守了中国法律。
合规性审查,是事中阻击,裁判者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机构和法院,对于上市公司具有不确定性。
凡是实际控人持股达到50%的上市公司,通常不会遇到恶意收购。遭遇恶意收购的上市公司往往是持股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较少,不能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形成绝对控制权。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指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手段,但也未禁止上市公司反收购。上市公司在考虑反收购时,需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作为上市公司,需要在法律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之外,寻求合法的反收购手段。上市公司能够采取的反收购手段无非两种:一是事前预防,二是事中阻击。
事前预防,一是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到达安全比例,二是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来达到阻止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事中阻击,一是可以依法从收购方自身及其行为过程寻找收购方的漏洞,二是启动预定的反收购程序和手段。
通过制度性的安排达到阻止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与启动预定的反收购程序和手段,实际上是一件事情在不同阶段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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