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论”认为:国有资产应该变成国有股权,将现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各种公有制法人分散持股;这些公有制法人包括各级政府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其他企业、养老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建立以后,出资者不再保持对已入股的财产直接控制,而是将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交给由他们挑选出来的经理人员行使。我认为除政府的投资公司外,对上述其它形式的公有制法人所占份额不能过于乐观,所以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假设是这样一种典型模式:国家组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作为控股公司的股权,即控股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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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论”的思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当国家作为股东领取剩余时,它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监督控制职能,否则剩余就很难保证。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种空泛的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体,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找不到它的人格代表,这样国家只有委托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对企业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国家通过一个中间环节对二级代理的企业进行监督,因而其信息的失真和“噪波”可想而知,信息是很不完全的,在这种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督企业将是一项成本很高效率很低的活动,这样无疑增加了委托代理成本。
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对企业拥有极大的控制权,但由于他们并不是最终的剩余索取者,因而对他们来说,国家股实际是一种“廉价投票权”(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应所致),也就是说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对于所拥有的国家股控制权可以由个人的“灵活”偏好来行使,而不用担心其后果,因为盈亏都是国家的,与己关系不大。这样便产生了机会主义,在选拔企业的领导者时,某些并不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可以通过贿赂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者而取得企业领导位置。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就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于是廉价投票权变成了生产腐败的温床。
3.国家对企业的绝对控股,有走回老路之嫌。
国有企业的资产中,国有资产占绝对多数,因而国家享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企业的重大经营举措势必要受到国家节制。市场经济要求各个经济主体按照市场规律来决策,而被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很难不遵照其委托人的意愿而一味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来行事;而且,就国家这个概念本身来说,其首要功能并不是经济,当国家以非经济的目的来要求企业时,企业也只能照办。这样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与以往的国营企业似有相通之处,因而有走回老路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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