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发展中,股东会的职权明显弱化,虽说未被董事会取代,但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和膨胀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股东会中心主义”衰退进而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趋势难以扭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日益膨胀的董事会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势致滥用。因此,监督董事会运作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监察人)日益显露其重要性。我国公司法虽明文规定设立监事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且必设监督机构,但对监事会的规定却失之过简,存在诸多缺漏与不足。实践中监事会监督不力,“监事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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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关于监事会的组织制度,作者认为:在监事会的人数及构成方面,应视公司规模的大小,从立法上设立不同的人数标准,并通过引进独立监事制度来改善监事会的结构;在监事的任职资格方面,应借鉴法国《商事公司法》的立法经验规定监事的积极资格;在监事的任免机制方面,应明确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方法,并引进国外的“累积投票制度”和监事“身份保障制度”;
(2)关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作者认为应赋予监事会以人事监督权、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和必要时的补充召集权,并建立监事代表制度和监事机构诉讼制度;
(3)关于监事会的职权行使方式,作者主张采取一般情况下的集体决议制与特殊情况下的监事个人代表制相结合的混合体制式的职权行使方式;
(4)关于监事的激励机制,作者建议通过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赋予监事责任豁免权、实行年薪制等手段来激发监事的监督积极性;
(5)关于监事的义务和责任,作者主张应在《公司法》修改时补充规定监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进一步完善监事的责任机制;
(6)关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作者主张应正确界定两者的职权范围,从而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共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7)关于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作者主张在我国主要是要建立健全市场约束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公司的审计监督、债权人监督等其他外部监督机制,以改善公司内部监督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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