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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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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奴 浏览量:12023-02-26 16: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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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下面,树图网房地产小编介绍一个关于二手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案例,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你介绍如何处理此类二手房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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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刘润成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宝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联公司)、张毅宏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张毅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宝联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润成诉称:被告拥有宝安区中南花园2栋B4-901房的合法产权证书,自2005年5月起至今,原告前期通过深圳南方长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后期通过第三人深圳市宝联置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地产租赁给原告,原告与上述租赁方签订有正式的《房屋租赁协议》,并按时向租赁方及物业管理处缴纳了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2007年2月12日,被告方通过第三人宝联公司告知原告,已将原告租赁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毅宏。2007年10月8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向原告等多位租户发出《公告》,要求各位租户如果认为对被告与张毅宏的商品房买卖存在优先购买权并要求行使,则请在公告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公告之日20日内向该局提交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件。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是中南花园2栋B4-901房的合法租赁方,依法对该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被告方在未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方,且未征求原告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利的前提下,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张毅宏,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与张毅宏2007年2月6日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2.被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原告;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表明原告是与南方长城控股公司签的,不能证明其有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宝联公司也没有关系;证据2显示除了2007年1月和3月是原告支付租金外,其他都是由案外人刘润海交纳的,此存在主体是否适格问题;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说明原告有优先购买权;证据4不予质证。

第三人张毅宏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被告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辩称:

一、本案答辩人与原告(即被转租人)之间并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即被转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2006年12月17日答辩人与本案中第三人深圳市宝联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不动产租赁合同》,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答辩人向宝联公司整体出租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共计115套房产,宝联公司向答辩人按月交纳房租,租赁期限为2006年12月17日至2007年6月17日。由于答辩人是与宝联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此也仅向该公司提供出租物业并有权向其收取房租,双方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宝联公司是涉案房产的承租人。至于本案原告,答辩人在本案诉讼提起前并不认识,其突然提起诉讼,答辩人十分不解,因为双方既无合同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无现实生活中的沟通或联系.。

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由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如果连租赁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就成为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本案中原告“优先购买权”的主张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合同法》等已经明确规定了“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从未规定被转租人享有此种权利,答辩人认为法律规定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否则转租后又转租、再转租的各方当事人均主张所谓“优先购买权”如何平衡及实现?由此而给产权人(出租方)带来沉重的转让负担,对产权人(出租方)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对法律而言任意扩大解释也是极不严肃的。所以,本案即使存在所谓“优先购买权”,其权利人也应当是作为合同签订相对方的宝联公司,而非与答辩人无任何关联的原告。对此,宝联公司也曾在《公函》中表示“小租户与贵办无直接法律关系,恳请贵办对贵我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问题,直接与我司交涉,如涉及小租户,也应当由我司协助解决”。因此,原告若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与宝联公司联系处理。答辩人认为:原告主张优先购买权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应当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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