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对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债务以及孩子抚养权,法院对其是会进行相关的分割处理的,而小产权房也是需要进行处理的。那么今天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二次起诉离婚小产权的房子怎么办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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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小产权的房子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作处理,待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之规定,因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可以认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准许离婚的,不判离婚的可能性还是较小。但要求离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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