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每个中介公司面临的最为头疼的问题,目前各中介公司对此尚无有效的解决办法。我所律师也为中介公司处理过“跳单“纠纷,但是往往败多胜少。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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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避免“跳单”的最佳方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房屋买卖“跳单”是客户看中了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但是客户为了不付中介费,避开提供信息的中介公司,私下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因而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客户“跳单”对于中介公司十分不利,因为中介公司在几十套甚至上百套的房屋信息中,才能推荐一套符合客户要求的房屋,如果客户在中介公司带领下看好房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不通知中介公司到场,中介公司没有任何办法。同时中介公司为了成功介绍一单生意,需要收集大量的房屋信息,中介公司为此要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办公场地、支付工资等,开支巨大。虽然《合同法》规定“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大量的前期居间活动费用,如何能够计算到一套房屋的前期居间费用中,中介公司实在难以举证。因此中介公司不得不含恨承担败诉责任。
中介公司面临“跳单”的被动局面,与中介公司的看房确认单条款的设计缺陷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第一是信息费,也就是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的费用。对于房屋买卖中介来说就是提供介绍符合客户需要的房源。如果中介提供的房源客户未能看中,客户必然不去购买,这样中介也就不收取费用。如果客户购买了中介提供的房源,则不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由本中介公司促成,都说明客户采用了中介提供的房屋信息,这样客户理应给付中介公司信息费。
第二是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服务费,包括合同谈判,合同条款的拟定,代为办理贷款、缴税、过户等费用。
应当说居间费用的上述两项内容,提供信息是中介服务的主要义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此项服务为客户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避免了客户为寻找房源付出劳苦,节约了时间,为此客户理应支付中介信息费。但是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纳税和房屋产权过户,应当允许客户有所选择,也就是说客户有权选择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公司完成,同时也可以选择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对此中介公司无权加以限制。
但是,目前各中介公司在看房确认单中,并未将中介费用清晰地划分为提供信息费和后续促成成交服务费,而是笼统的把上述两种费用绑在一起。一旦形成诉讼,法院会认为中介公司无理剥夺了客户完成后续交易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促成双方合同成立的服务费用法院无法支持。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信息费法院也无法支持。这就是中介公司“跳单”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鉴于此,中介公司务必在看房确认单的条款设计中,明确的将居间服务费中的信息费单独列出。因此,看房确认单的主要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确认本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为客户首次知晓;2、客户看房后没有购买该房,则不交中介费;但是看房后客户或者其亲属购买了此房,说明客户采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费。信息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应当约定的明确、具体。信息费的支付时间,应当约定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五日内支付,逾期应支付违约金。3、客户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后续服务的,包括签订合同、代办贷款、纳税、过户等,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另行给付后续服务费。
看房确认单条款这样设计的结果,就是双方通过签字盖章确认了“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具体数额或者是计算方法,这样如果客户“跳单”,中介公司主张给付信息费,法院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了。
本文作者:杨磊律师) (北京法律咨询: 二手房买卖纠纷 农村宅基地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房产官司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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