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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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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推荐阅读:《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某某市物业管理办法》、《某某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大会形式

本次选举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_种形式:

(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包括产权属建设单位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代表大会:因本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名,故由各梯(栋/片/区/楼段)的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代表和候选人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

(一)以每_____(梯/栋/片/区/楼段)为选举区域(具体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推选一个业主代表。

(二)业主代表的推选采取投票箱投票方式:投票箱粘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的封条,放置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投票人应在 _____月_____日前将选票投入到投票箱。_____月_____日在到场的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推选出业主代表。

(三)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

(四)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根据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候选人应把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三、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区域内业主(以产权证明为准);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五)具有______(高中/中专/大专/本科)以上学历;

(六)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 投票和选举

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二、已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三、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四、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有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六、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一)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二)投票箱投票方式:因投票权人或业主(代表)人数太多,场地不便,采用投票箱来收集选票。投票箱粘贴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的封条,放置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投票人应在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期间到__________________领取选票登记选票号,并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三日内将选票投入到投票箱。大会召开时,由主管部门监督开箱点票。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在到场的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委员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_____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选委员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总投票权数的50%。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第____种方式:

(一)自然当选:按得票高低顺序,依次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委员选举:获选的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每个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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