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繁华的小区有着很多的配套,这些配套对于业主来讲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是大部分人不知道这些配套应该是属于物业公司还是属于广大业主。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法律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下面我们请树图网小编介绍下小区配套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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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属于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理上存在不同的称谓,如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我国在对配套设施的官方定义出现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配建设施”是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停车场、物业管理场所、乃至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但显然并不是每一个配套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并且,“配套”是一个功能概念,与产权无关,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均属于业主共有,配套设施与业主共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的配套设施有哪些?我国法律对“业主共有”有明确规定。
(一)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二)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三)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四)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五)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六)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七)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八)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全体所有业主。《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2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及物业用房,也属业主共有。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填补管理费不足,但都必须由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时公示,在小区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中,都应该事先对相关内容进行一个约定。
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管理多个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每个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账。
[1]《物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八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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