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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也有优先购买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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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路再相逢 浏览量:02023-02-27 07: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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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一个停车位正在租赁期,被出售给承租者以外的人,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昨天,购买车位的业主表示已在10天前上诉到市五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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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车位也有优先购买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女二嫁”又租又卖

宋先生是巴南区大江滨江花园小区的业主,有一辆豪华轿车,担心停在外面不安全,就向开发商租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14号车位,合同约定起租时间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7年11月30日。

他的代理人卢俊称,宋先生租用了两三个月后,有人告诉他,开发商在卖小区车位。2007年春节后,在宋先生的讯问下,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租的车位被卖。卢俊律师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14号车位在2007年7月,被登记到了一名姓范的女士名下,卖价4.5万元。登记日期尚在宋先生租赁合同期间。

租赁户讨要“优先购买”

卢俊称,宋先生有自己的产业和公司,绝不是买不起车位的人,只是当初开发商没有出售车位。

2007年7月,范女士购买车位后,拿着房产证找到宋先生,表示如果租期满后要续租,租金将直接交给她,而且月租涨了20元。宋先生只得找范女士和开发商协商,要求把停车位以同等价格卖给他,均遭拒绝。2007年10月,宋先生将范女士和开发商、重庆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江房产公司)起诉到巴南区法院。卢俊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宋先生享有14号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他要求法院确认范女士的买卖合同无效,并愿以4.5万元价格购买车位。

一审判决买卖无效

法院一审认为,大江公司辩称是因为宋先生未交租金才卖的车位,而事实是宋先生签约后就交了租金,大江公司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撑。所以判决范女士与大江房产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昨天,记者前往重庆大江房产公司时,因是周末,没有找到相关人员。而小区物管工作人员也表示不知道怎么联系开发商。

来源:北方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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