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上诉人):傅某被告(被上诉人):乙房地产公司2004年7月18日傅某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质量验收合格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傅某使用。如逾期交房傅某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应自约定交房的最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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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但已实际交付 开发商是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1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