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主一般都要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业主和物业之间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就要防患于未然。那么,物业协议没有日期合法吗?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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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协议没有日期合法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合同应该约定合同的期限,但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物业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1、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焦点集中在业主或使用人认为有关服务费项目、标准、质量不合理、不合格,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或使用人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不按时交纳管理费,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1)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2)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3)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4)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1、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慢,但是发展速度较快,但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涉后性,许多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致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是导致当前物业纠纷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虽然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民法典》,但是仍存在小区管理中哪些是物业管理负责,哪些是业主自身负责,哪些是居委会负责,责职不明,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部分物业服务纠纷是由于房屋开发企业所建的房屋的墙体、屋面存在漏水致业主家具受损、装璜受损。大部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的,所以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企业是一家,应由房屋开发企业承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加之部分房屋开发企业当初为销售房屋故意作虚假宣传,夸大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特别是外地开发商,房屋销售完就走路,结果业主入住后,发现多方面配套不到位,或是原来的承诺没兑现,为后来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发生矛盾埋下隐患。
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员,部分是年龄较大,对相关的物业管理知识不够了解,责任心不够强,有在做一天算一天的想法,不能弄清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严格遵守双方的物业合同的约定,如对小区卫生不能做到经常化打扫或打扫不及时;对小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保人员流于形式;对小商小贩进入小区管理不严;对小区绿化管理不到位;有时遇到涉及业主权益的纠纷不敢管,最终造成业主间发生矛盾。最终业主们以拖欠物业费来表达对物业管理的不满。
4、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有些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业主均不清楚,业主相应的知情权、选择权不能得到实现,所以业主易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是不予认可。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充分行使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履行合同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时不能及时交涉,真正代表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
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由于部分小区业主长期居住在老居民区,以前并没有物业管理,未交纳过物业费,现初入小区思想观念未能得到更新。有些业主对物业管理要求过高,对家庭失窃,房屋质量,总归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特别是对物业管理的轻微的瑕疵就大作文章等,当出现这类情况时就拒付全部物业费。
6、部分业主买房后长期不居住或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部分业主认为自己长期不居住在小区,就拒付物业费,或在房屋了租他人时,其以与承租人约定了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以引来对抗物业公司,不交纳物业费。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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