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父母离婚后,彩莲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张某因精神残疾,随爷爷张某一起生活。但张某利用张某不谙世事机会,将张某所有的303室转成自己所有。一晃多年过去,父亲和爷爷相继过世,物是人非。彩莲为继承张某的遗产提出要求,遭到叔伯姑姨反对。为此,诉至法院提出获303室一半产权的诉请。下面,树图网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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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房产登记在爷爷名下女儿诉请获一半房产获支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303室归彩莲所有,但应支付长辈们38.5万元折价款的一审判决。
早年老家拆迁,彩莲父母各得1套50多平方的住房。后来,父母离婚,彩莲随母亲共同生活。因父亲张某患有精神残疾,爷爷奶奶就把他接去一起居住。几年后,奶奶病故。不久,爷爷张某却利用张某患病的机会,将属于张某的房屋转让,并用此款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303室,后又以监护人的名义,以张某“自愿无偿”为由,将303室登记至自己1人名下。去年12月初,张某病亡,张某随后也撒手西归。为继承父亲的遗产,彩莲多次向叔伯姑姨们主张303室产权,但均未顺利通过。为此,将长辈们诉至法庭,要求继承303室50%的产权。而长辈们认为,303室的产权人是张某,张某也是他们的父亲。由于张某不存在侵害张某利益的情形,且老人已经死亡,故303室应作为遗产共同进行处理。
另经查明,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主要是:在动迁时,我已将我财产权益部分分给了张某妻女。303室产权房,决定给予其他子女共同享有继承。
张某将303室过户至自己1人名下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故转让关系应属无效,303室产权应归张某所有。彩莲主张303室产权归父亲所有并进行法定继承的主张予以采纳。当然,彩莲和张某均系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303室作为张某的遗产,彩莲和张某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但考虑到张某通过房改售房的形式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时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故张某可酌情多分。
张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处置,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除涉及彩莲继承部分属无权处分外,其余部分应为有效,故张某继承的303室的产权份额,应依遗嘱由其他子女依法转继承。现双方均主张取得303室所有权,但考虑到来源等事实,酌定房产在分割后归彩莲所有,但彩莲应向长辈们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参照双方确认的价值及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酌定彩莲应支付折价款38.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